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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企业商标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河南汇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4 08:35:17

很多朋友不清楚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看看两者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商标撤销: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郑州商标注册三年内没有使用被人申请商标撤三的情况。

商标无效:直接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公共的利益,而且由始到终都是无效的。

二、处理程序不同

商标撤销: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局是不能主动撤销的该商标的。

商标无效:商标局直接裁定。

三、法律效力不同

商标撤销: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的商标才是无效的。

商标无效:无效裁定是绝对的无效,而且是具体溯及力的。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第11条规定一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郑州商标注册。

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

每个人都知道,商标是一种产品,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每个企业注册的内容。但有时商标证遗失,需要补办。郑州商标注册证需要补充哪些材料?编辑整理了有关资料供你参考。补发《商标注册证》所需材料:

一、签发《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提供主体资格证书,并在个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公章;

三、委托代理人需要出示代理协议书和委托书的;

四、商标注册证遗失的,由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中公布遗失声明,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新的商标注册证;

五、商标注册证损坏的,申请人应当将损坏的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由商标局审批发给新的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补发注意事项:

一、商标申请人对非标准或者非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补正的,可以修改或者删除,但不得扩大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二、商标申请人按照补正的要求补正后,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由于商标图案不明确或者出具了应当填写的商标说明进行更正,商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更正,但不能对商标图案进行实质性更正,否则视为无效。

四、商标局已下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补正商标,只有一次答复机会。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商标补正,导致商标被驳回。

商标注册证补发办法:

一、如果是申请人补办,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二、你可以找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样可以节省用户很多时间。

在商业领域,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方法是,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标记的专有权,或允许他人使用这些商品或服务以获得报酬。《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延长6个月”。

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对于商标在续展期或展期内的转让,双方应记住在合同中提出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商标已过展期,转让将不予批准。

关于商标法中“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构成商标违法抢注的另外两个法定条件,即,他人意见使用该商标和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众所周知,商标抢注行为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我国商标法是否禁止一切商标抢注行为?

我们看一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郑州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中的“不正当手段”,指的是如行为人与涉案商标的使用人本来存在业务联系或同业竞争,其明知商标使用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仍然抢注商标的行为或行为人采用其他违法方法故意在商标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

关于商标法中“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构成商标违法抢注的另外两个法定条件,即,他人意见使用该商标和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对于此类商标的权益人而言实务操作中上述法定条件的举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关于使用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证据,且能够证明该使用行为在商标注册人注册涉案商标之前。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产品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需注册涉案商标之前。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产品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发票、合同及单据等应当能够证明与涉案商标的关联性。该证据的主要证明目的是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2、关于涉案商标的广告、推广证据,该类证据包括发布在某媒体或网络平台的广告信息,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广告、推广合同。该举证主要证明目的是商标的影响力。另外,如果涉案被商标被抢注后并未被实际使用,使用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抢注人的经营范围、业务特点辅证商标抢注人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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