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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专利申请

洛阳专利申请

洛阳专利申请的好处无需再说,但你可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转让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今天小知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也许你已经听得晕头转向,接下来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A和B双方约定,B将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A,由A自主办理专利申请,B放弃专利申请权;A支付给B专利申请权转让费2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10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1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A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A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B无权再要求A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A分两次支付给B转让费1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B认为A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来,B申请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据此,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转让费1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外贸企业在进行工商公司注册,常见的一些规定如下:

一:外贸公司要体现企业本身特点及其管理要求,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应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凡是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的财务处理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选择与规定。  

二:注册外贸公司需要验资,如果股东以货币出资注册外贸公司,注册资金必须打入公司的临时验资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依法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 

四:外贸公司注册资金规定:1,货币出资占注册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2,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专利技术等。  

五:明确编制财务预算的要求,包括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程序,计划期内预算调整的程序、方法及考核要求。  六: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应该包括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明确签署、汇集、反馈的责任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健全财务管理资料。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可行性研究、决策的审批程序和投放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投资效益的反馈追踪和考核评价。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及核算方式。投资损失的确认方法、报损程序与责任。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转让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等。  

八:主营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商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及日常管理制度,编制企业进出口商品销售计划的原则及方式方法。明确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以及有关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计价、入帐时间及依据。 

九:企业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计价方法及存货转移、收发等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手续。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及存货盘盈、盘亏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  

十: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有关运费,保险费,佣金的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等。  

十一:电算化核算管理制度,可以包括电脑程序设置,调整的管理制度,财务软件的审批,监督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 

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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